在上述情形以外,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,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: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;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。主觀標準似乎體現(xiàn)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,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,以后在當事人發(fā)生爭議時,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?梢韵胍,在實踐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。因此,在大多數(shù)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,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。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。這就是說,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,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,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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